宣商协字〔2014〕10号
关于要求维护经销“中国驰名商标”商品者利益的报告
宣城市工商局:
近悉,国家工商部门下文,自5月1日起禁止销售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据了解此文出台于2013年8月,缓冲期虽有近8个月,但本协会中部分经销此商标商品的会员企业近日才知道。时至5月1日禁日已迫近,部分经销商会员向本协会反映,进超市、商店上架及库存5月1日前生产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在5月1日前仍不能售完,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
为了能妥善解决此问题,本协会特向贵局建议适当延长5月1日前生产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限售时间或采取其它对策,切实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特此报告
宣城市商业协会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