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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07-20 15:19

关于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税收政策及 服务措施的通告

为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现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我市国税部门提供的灾后税收服务措施通告如下:

一、税收政策规定

1.企业因水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存货、固定资产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将资产损失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1)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是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是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是赔偿情况说明;四是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是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是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是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是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为准。企业向受灾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后,应取得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开具的统一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3.对纳税人因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4.对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二、国税部门服务措施

5.对因抄报税设备受损等原因无法按期申报的受灾企业,同意其延期申报;对需预缴税款的,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核定企业应预缴税款。

6.对已申报但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受灾企业,及时受理企业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需求(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将纸质资料直接上报省国税局提供辅导。

7.偏远地区受灾企业可到农村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延伸点办税,或通过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办税。

8.短期内增加受灾企业的发票供应量,适当放宽开票限额,减少企业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

9.办税服务厅开辟受灾企业办税“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一窗式”服务,对材料不全的实行“先办后补”。

10.推行双向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减少受灾企业等待时间。

11.对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等业务的受灾企业,提高审批效率,从速办结。

注: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准,详情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