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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4-24 09:21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行业的信用观念,推进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商业协会协会会员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企业的各类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其中企业是指在本行业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工商、财政、银行、税务、法院、海关、劳动和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环保、公安、物价、卫生、城管等部门; 有关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宣城市商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协会会员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行业内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宣城市商业协会会员信用档案,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的征集

条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征集是指协会会员部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建立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向信息提供单位收集企业自行申报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会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会员部信息采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企业信用档案后附)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行业,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企业年检情况等;

(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企业党建信息;

(四)提供单位按规定提供的其他信息。                                     

                                      宣城市商业协会

                                     2018年7月4日